公安部交管局下发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步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业态,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通知提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个别地方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
为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促进这一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认识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的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