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型号由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改进序号组成,其组成形式如下:
商标代号:用商标名称中每一个字的汉语拼音大写首位字母表示。
规格代号:用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排量单位毫升。
类型代号:由摩托车的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组成,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分别用种类名称和车型名称中具有代表性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设计序号:当同一生产厂同时生产商标、名义排量、类型相同,但不是一个基本型的车辆时,应用设计序号以示区别。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等依次表示车辆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用间音隔符号"-"与前面的种类代号隔开。
改进代号;用大写汉语字母A、B、C等依次表示。
轻便摩托车与摩托车在型号上的区别,是在规格代号后边加字母"Q",其他的规定与摩托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