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GB16169-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GB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标准及时准确实施,摩托车技术委员会针对该标准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说明和统一规定。
1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S的确定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S是检测加速噪声的基础技术数据,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S应通过实际检测确定,其检测方法可选用以下1.1,1.2,1.3或1.4的方法。
1.1 新产品申报企业除提供一辆受检车辆外,还应提供一台与受检车辆配套的发动机和相关的进排气系统,进行使用外特性台架试验,实测最大功率转速S。
1.2 首先设定受试车的滑行阻力,然后在底盘测功机上测量该车最高车速时的发动机对应的转速,并以此转速作为最大功率转速S。
1.3 在底盘测功机上测后轮输出功率及相应发动机转速,由此测出最大功率转速S。
1.4在试验场地实测最高车速的同时测取发动机转速,并以此转速作为最大功率转速S。
注:
最大功率转速与最高车速时发动机转速有时不同,但对于匹配合适的受试车来说相差很小。
受试车辆或发动机按企业规定磨合后进行实测。
将最大功率转速检验报告附在GB16169-2005附录C后,一并上报。
2 受试车辆应保持正常的加速性能,在进行加速噪声测试前,应检查受试车的超越加速和起步加速性能,其加速性能不得低于该车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不得出现加速异常现象如发炮、停滞等;检验时应提交企业标准。
3 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车型的技术参数及车辆结构状态应与加速噪声型式核准车型全部保持一致。
4 待试车辆不准加装油门限位、排气管节流、改变末级传动比、增加载荷等临时性措施,一经发现判为不合格。
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持续道路行驶调节试验应在试车场进行。持续道路行驶距离的50%其平均车速V≤50%Vmax,其余行驶距离平均车速V>60%Vmax。(注:Vmax为最高车速)
6 对于未申报加装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器的摩托车,测试合格后可拆检消声器,以确定该消声器的真实状态。
7 排气消声器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测量前,建议采用化学予处理方法、发动机台架脉冲调节方法、发动机台架调节方法。若采用持续道路行驶调节时,也可将经过调节后的排气消声器换装到未经道路行驶调节的受试车上进行加速噪声检测。
8 受试车应同时保证第二阶段排放性能。
9 经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对摩托车检测机构噪声测试场地考察并报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同意,天津摩检所试验场、南昌摩检所噪声试验场及上海摩检所(租用大众汽车试验场)、国检中心(租用襄樊汽车试验场)基本符合标准要求,可以承担噪声检测工作。
10 6月份申报的新产品按GB16169-2005国家标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