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stationary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 4569—2005 2005-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加速行驶噪声的测量方法部分,纳入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规定了定置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代替GB16169-1996中的定置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