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关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税发[2005]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GB 18352.3-2005,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1340-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