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标秘字[2006]03 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标准
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将由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和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共同承担了
修订汽车行业标准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任务。
经过起草单位的共同努力,并经过企业多次讨论与2006 年11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提交专用汽车分标委征求意见,由专用汽车分标委组织起草工作组人员最后讨论定稿。
二、编制依据
随着我国自卸汽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发展和运用,车辆的规格结构、
功能及技术指标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现状,需要调
整、完善。
随着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04《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发布和实施,对自卸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行的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无法达到以上标准要求。
综上分析,有必要修订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标准的修订
能促进我国自卸车行业的发展。
三、条文说明
1 依据 GB/T1.1—2000 对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失效标准替换为有效标
准
2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第一章中的“自卸汽车允许最大总质量32t”改为“31t”,
为了使术语表术的更确切,将“液力”改为“液压”。
3 GB9417—1998 已失效,删除旧标准中的3.2“自卸汽车的型号编制规则应符合GB9417
的规定”。
4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
原底盘车允许值的3%”改为“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
5 根据 GA406—2002 的要求,增加了3.15“自卸汽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志, 车身反光标
志应符合GA 406 的规定”。
6 根据 GB 11567.1~11567.2 的要求,增加了3.6“自卸汽车应安装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
置,其性能和要求应符合GB 11567.1~11567.2 的规定”。
7 自卸汽车铆接结构已逐渐淘汰,很少应用,删除了旧标准3.14 中的“铆接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和“附录 A 铆接要求”。
8 自卸汽车车厢与副车架一般不会发生撞击 ,将旧标准3.21 中“空载行驶时,车厢不
得与副车架发生撞击”改为“在额定载荷下,倾卸机构在举升过程中,不允许有干涉
现象”。
9 为了重载自卸汽车安全作业,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新标准3.23(旧标准3.22)中
增加了“轻便、可靠的实现举升、中停、下降,对需要带载下降的自卸汽车,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