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通知要求,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据悉《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