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修车也将有保质期
从8月开始,车主修车以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质期”承诺。近日,交通部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并决定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方面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 汽车维修分三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 保质期最少10天
汽车一修再修,却怎么也修不好。下个月,这种现象将得到遏制,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修理厂将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按照《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卖假配件要挨罚
假配件是车主在修车过程中最头疼的问题。有的假配件不但价格很高,而且质量也让人担忧。即将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严惩。
《规定》中提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