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
一、总条件
1.1《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适用于本锦标赛。
1.2 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由一系列分站赛组成。
1.3 全年锦标比赛项目设置及参赛资格
全国拉力锦标赛设置年度国际杯和国家杯两组奖项;每组分设俱乐部杯、车手杯、领航员杯和厂商杯。
1.3.1 国际杯组
驾驶符合《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参赛车辆资格规定中N组和A组定义赛车的车组均有资格参赛并获得积分。
1.3.2 国家杯组
驾驶排气量在1.6L以下,两轮驱动,自然吸气并符合《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参赛车辆资格规定中N组或S组定义赛车的车组均有资格参赛并获得积分。
1.4 分站赛比赛项目设置及参赛资格
1.4.1 全场总成绩
所有符合该分站报名条件并完成比赛的车组。
1.4.2 (中国车手)国际杯总成绩
符合国际杯组参赛资格,完成比赛的中国车手所在的车组。
1.4.3 国家杯总成绩
符合国家杯组参赛资格,完成比赛的车组。
1.4.4 俱乐部杯赛
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车队(参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均有资格参赛。参赛车队至少要有两辆赛车参加比赛(报名并发车)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分站赛中每个注册车队在一个组别的俱乐部杯赛中最多指定三个车组。
1.4.5 厂商杯赛
同一厂商至少要有5辆赛车参加比赛(报名并发车)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
1.4.6新秀赛
国家杯组,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或者第一年参加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的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比赛执照的车手。
1.5 阶段成绩与积分
1.5.1允许中途退出比赛的车组继续参加本站下一阶段及以后的比赛。
1.5.2 本条款仅适用于因超出最大时间限制或未能到控制点报到的车组,不适用于因违反车辆资格要求、运动规则、交通法规或其他原因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除名的车组。
1.5.3 任何按上述情况未完成阶段比赛的车组可以自行决定维修。但是重新参加比赛的赛车不得迟于下一阶段规定发车时间前6个小时到该阶段前的过夜封闭区报到并通过再次车检。有关报名人必须在该车组未完成阶段的仲裁会议开会前通知组织者其有意再次车检并参加下一阶段比赛。
1.5.4 该赛车必须保留赛前车检做过的所有标记,包括原车外壳和原发动机等。
1.5.5 参加再次发车之前,该赛车必须通过与赛前车检相同的检验。
1.5.6 每个阶段按前一阶段结束时的成绩排位发车。仲裁也可以应组织者的提议或车手要求调整重新参赛车手的排位。
1.5.7 阶段积分计入分站积分,并累积到全年总积分中。
1.6 外籍赛员参赛
1.6.1 接受外籍赛员报名参赛,但是国际汽联1月8日公布的种子车手除外。
1.6.2 只有参加国际杯组俱乐部杯赛的车队可以使用外籍车手,但每站限报一名,外籍领航员报名人数不限,但不得在赛段中与国内车手更换驾驶。
1.6.3 俱乐部杯参赛车队报名的外籍车组可以获得分站赛车队积分。统计全年个人成绩时,外籍车手不占用积分。厂商杯统计所有参赛车组的积分。
1.7 第三车手
1.7.1 参加俱乐部杯的车队如果指定三个车组参赛,必须指定一名第三车手,并且该车手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1.7.2 国际杯组第三车手资格
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分站赛未获得过国内车手N组冠亚军,洲际或更高级别国际拉力赛事中未获得过N组前三名,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比赛执照的车手。
1.7.3 国家杯组第三车手资格
符合新秀杯参赛条件的车手。
1.7.4 第三车手完成比赛的车队该分站将获得一个奖励积分。
1.8弹性维修
1.8.1 各分站赛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弹性维修,并在补充规则里体现。
1.8.2 拥有2辆赛车或由不同报名者组成的并在赛事组织者登记的车队,可根据规则使用弹性维修。弹性维修的目的是使这些车队的2辆赛车在不同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1.8.3 除拉力赛最后一个维修区外,在每个维修区前均设有一个3分钟的并可以进行车辆技术检验的技术检查区(封闭停车区)。
1.8.4 如果车队第一辆赛车已在维修区内,第二辆赛车必须在技术检查区(封闭停车区)内等候,进入维修区前最多可以等候25分钟而不被处罚。
1.8.5 只有每个车队的第二辆赛车使用弹性维修,其它车辆必须按时进入维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