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地形车安全带及其安装固定点要求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效固定点的位置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人体模块示意图 9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97-24-EC-CHAPTER 11《三轮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要求》(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97-24-EC重新起草。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97-24-EC-CHAPTER 11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97-24-EC-CHAPTER 11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引用的符号改为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删去97-24-EC-CHAPTER 11附录3“三维H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GBll551—2003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daN改为N;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全地形车安全带及其安装固定点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地形车上前向乘座式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167-2006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11552—1999 汽车内部突出物
GB 14166-200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T 11563 汽车 H点确定程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型 vehicle type
与固定点相连接的车辆或座椅构件的尺寸、外形和材料等方面无差异的一类机动车辆。若进行动态试验,则车辆的约束系统元件的性能,尤其是对施加在安全带上的力有影响的限载功能也应无差异。
3.2 安全带 safety belt
具有织带、带扣、调节件以及将其固定在车内的附件,用于在车辆骤然减速或撞车是通过限制佩戴者身体的运动以减轻其伤害程度的总成,该总成一般称为安全带总成,它包括吸能或卷收织带的装置。
3.3 腰带 lap belt
横跨佩戴着盆骨部位前方的安全带。
3.4 肩带 diagonal belt
从臀部斜挎前胸至另一侧前部的安全带。
3.5 三点式安全带 three-point belt
有一条腰带和一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
3.6 全背带式安全带 harness belt age
有一条腰带和多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
3.7 安全带固定点 safety-belt anchorages
在车身、座椅或车辆其他部分的构件上用于安装、固定安全带总成的零部件。
3.8 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effective belt anchorage
用于确定4.3规定的安全带各部分相对于使用者的角度的点;将织带系于该点可获得与预期设计相同的安全带佩带状态。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安全带实际固定点,主要取决于与固定点相连接的安全带金属接头的形状。如:
——若安全带刚性构件与下固定点连接,对在座椅调节范围内的所有位置,不论是固定式还是自由旋转式,安全带有效固定点为织带与刚性构件的连接点;
——如果在车身构架或座椅构架上设有织带的导向件,则应将织带朝向使用者一侧的导向件中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如果安全带经使用者直接通向卷收器而不带导向件,则应以卷轴与通过织带中心线卷收平面的交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3.9 地板 floor
与车身侧围连接的车身底板,包括加强件和底板下面的纵、横梁。
3.10 座椅 seat
可供一个成年人乘坐、带完整装饰的装置,可与车身框架一体,也可独立;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长条座椅的供一人乘坐的部分。
3.11 座椅组 group of seats
供一个或多个成年人乘坐的长条座椅,也可为若干单独座椅并排构成的一组座椅。
3.12 长条座椅 bench seat
可供至少两个成年人乘坐的带完整装饰的构架。
3.13 折叠座椅 tip-up seat
备用的座椅。一般情况下,处于折叠状态。
3.14 座椅型式 type of seat
在以下方面没有区别的一类座椅:
——座椅构架的外形、尺寸和材料;
——调节系统和锁止系统的型式及尺寸;
——安全带固定点、座椅固定装置及车辆构架相关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3.15 座椅固定装置 seat 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在车身构架上的系统,包括影响车身结构的部分。
3.16 调节装置 adjustment system
可以调节座椅或座椅部件的位置以适应乘员坐姿的装置,允许座椅:
——纵向移动;
——垂直移动;
——调整角度。
3.17 位移装置 displacement system
使座椅或其中一部分在无中间固定位置情况下移位或转动,便于乘员进入座椅后部乘坐的装置。
3.18 锁止装置 locking system
确保座椅或其中一部分保持在某一使用位置的任何机构,包括锁止靠背与椅座及座椅与车辆相对位置的机构。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安全带固定点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 应能安装合适的安全带。前排外侧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特别是在强度方面)应适合于装具有卷收器和导向件的安全带;车辆装有其他型式的带卷收器的安全带除外。如果固定点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型式的安全带,这类安全带的型式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4.1.1.2 正确佩戴时安全带应无滑脱的危险;
4.1.1.3 织带与车辆或座椅构架上凸出零件接触应无损伤织带的危险;
4.1.1.4 车辆正常使用时,固定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1.5 对于可改变位置的固定点(该固定点既便于乘员进入车辆,且能约束乘员),本标准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处于有效约束位置时的固定点。
4.2 安全带固定点的最低数量
4.2.1 前排座椅必须提供两个下安全带固定点和一个上安全带固定点。对于前排中间座椅处,如果挡风玻璃位于GB 11552—1999附录A定义的基准区以外时,可只设2个下固定点;如果位于基准区内,则要求有3个固定点,此时风窗玻璃被认为是基准区的一部分。
4.2.2 外侧座椅必须提供两个下固定点和一个上固定点。
4.2.3 除折叠式座椅不要求有安全带固定点以外,对于所有前向式座椅至少装有两个下固定点。
4.2.4 如果车辆为折叠式座椅安装了安全带固定点,则这些固定点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5 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固定点,应满足本标准规定。
4.3 安全带固定点的位置
4.3.1 总则
4.3.1.1 安全带的固定点既可设在车辆的构架上或座椅构架上,亦可设在车辆的其他部件上,或者分设于以上各部件上。
4.3.1.2 安全带的固定点可供两个相邻安全带的两个端头固定用,但必须符合要求。
4.3.2 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位置(见附录A图A.1)
4.3.2.1 座椅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a1和a2应在30°~80°范围内。
4.3.2.2 对于后排长条座椅以及带有调节机构的可调座椅,当靠背角小于20°时(见附录A 图A.1),a1和a2可以低于4.3.2.1规定的最小值(30°),但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均不得小于20°
4.3.2.3 分别通过同一安全带的两个下固定点L1、L2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m。座椅的纵向中心平面应在L1和L2点之间,且距离至少为120mm。
4.3.3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位置(见附录A图A.2)
4.3.3.1 如果因采用织带导向件或类似装置而影响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位置时,应根据织带纵向中心线通过J1点时固定点的位置的情况来确定有效固定点位置。从R点开始,用下述3条线段确定J1点:
RZ:从R点向上沿躯干线截取长530mm的线段;
ZX:从Z点沿垂直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直线,向固定点方向截取长120mm的线段;
XJ1:从X点沿垂直于RZ和ZX确定的平面的直线,向前截取长60mm的线段。
J2点与J1点相对于过躯干线的纵向铅垂平面对称,该躯干线为安放在座椅上的人体模型的躯干线。
4.3.3.2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65°角的FN平面下方。对于后排座椅,此夹角可减小至60°。FN平面与躯干线相交于D点,此时须保证DR=315mm+1.8S,但当S≤200 mm时,DR=675 mm。
4.3.3.3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120°角且相交于B点的FK平面后方,此时须保证BR=260mm+S。但当S≥280 mm时,制造商可选用BR=260mm+0.8S。
4.3.3.4 S值不得小于140 mm。
4.3.3.5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通过R点并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之后,如附录A所示。
4.3.3.6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通过A.1.3规定的C点的水平面上方。
4.3.3.7 除4.3.3.1规定的上有效固定点外,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可以装备另外的附加上有效固定点:
4.3.3.7.1 附加固定点应符合4.3.3.1至4.3.3.6的要求。
4.3.3.7.2 无需借助工具应能使用附加固定点。该固定点应符合4.3.3.5和4.3.3.6的要求,并处于附录A图A.1所示沿铅垂方向上下各80mm所确定的区域内。
4.3.3.7.3 符合4.3.3.6规定要求的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固定点应位于通过躯干线的横向平面之后,并处于下述位置:
4.3.3.7.3.1 对于单固定点,位于通过4.3.3.1规定的J1和J2点的两个铅垂面夹角内,其水平截面见本标准附录A图A.2
4.3.3.7.3.2 对于两个固定点,固定点可位于上述二点之一的夹角内,同时其中一固定点是另一个固定点相对于A.1.5中规定的座椅的P平面的对称点,且二者间的距离不大于50 mm。
4.3.4 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
4.3.4.1 所有的固定点应进行5.3和5.4规定的试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续按规定的力加载,则允许固定点或周围区域有永久变形,包括部分断裂或产生裂纹。试验期间,下有效固定点的最小间隔应满足4.3.2.3的要求,上有效固定点应满足4.3.3.6和4.3.3.7的要求。
4.3.4.2 卸载后,保证所有座位上的乘员手动操作位移装置和锁止装置即可撤离车辆。
4.3.4.3 根据ISO Standard TR 1417,固定点的螺纹孔应为7/16"(20UNF2B)。
4.3.4.4 如果固定点与安全带的连接已由车辆制造商完成,且这些固定点符合本标准的其他规定,则无需满足4.3.4.3的要求。此外,4.3.4.3的要求不适用于满足4.3.3.7.3要求的附加固定点。
4.3.4.5 拆卸安全带时,应不会损坏安全带固定点。
5 试验方法
5.1 总则
5.1.1 应制造商要求,可按5.2规定进行。
5.1.1.1 试验既可以在车身框架上进行,亦可在整车上进行。
5.1.1.2 可以装门、窗,亦可不装;门、窗可以关闭,亦可打开。
5.1.1.3 允许保留增强车辆结构的正常装备。
5.1.2 座椅应放置在对强度最为不利的驾驶或使用位置,座椅的位置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靠背角可调,应调至制造商的规定位置;如果靠背角不可调,保证车辆座椅实际靠背角尽可能为25°。
5.2 车辆的固定
5.2.1 试验时,所有固定车辆的方法均不得对固定点或其周围部分起加强作用,同时亦不得减弱构架正常的变形。
5.2.2 所有固定车辆的装置应距被测固定点前方不小于500 mm或后方不小于300 mm处,且不得影响构架结构。
5.2.3 建议将构架固定于接近车轮轴线或悬架连接点的支承物上。
5.3 试验条件
5.3.1 同一组座椅的全部安全带固定点应同时进行试验。
5.3.2 沿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与水平线成向上10°±5°的方向施加载荷。
5.3.3 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加载至规定值,并至少持续0.2s。
5.3.4 用于试验的人体模块见5.4和附录B。
5.3.5 安全带上固定点的试验条件如下:
5.3.5.1 前排外侧座椅
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1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配有卷收器或上部织带导向件的模拟三点式安全带,将载荷传递至3个固定点。此外,如果固定点的数量比4.2规定的多,这些固定点应按5.4.5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安全带加载。
5.3.5.1.1 若安全带外侧下固定点未装卷收器,或卷收器装在安全带上固定点处时,其下固定点也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
5.3.5.1.2 在上述情况中,若制造商提出要求,5.4.1和5.4.3规定的试验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车身框架上进行。
5.3.5.2 后排外侧座椅和中间座椅
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2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无卷收器三点式安全带加载,且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腰带对两个下固定点加载。若制造者提出要求,两项试验可以分别在不同的构架上进行。
5.3.5.3 当制造者提供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应制造者的要求,可以使用车辆上的安全带进行试验。
5.3.6 如果中间座椅无安全带上固定点,下固定点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利用模拟腰带将载荷传递至固定点。
5.3.7 如果车辆设计成可以安装其他装置,而这些装置使织带必须通过导向件才能与固定点连接时,或与4.2规定的范围之外的固定点连接时,则应利用这种装置将安全带或模拟带连接于车辆的安全带固定点上,此时,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规定的相应的试验。
5.3.8 允许采用可证明与上述试验等效的试验方法。
5.4 试验方法
5.4.1 上固定点装有导向件或织带导向环带卷收器的三点式安全带
5.4.1.1 在安全带上固定点应装有适用于传递试验载荷的绳索或织带的导向件或导向环,或由制造商提供导向件或织带导向环。
5.4.1.2 利用模拟织带对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5.4.1.3 与此同时,应对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5.4.2 无卷收器或卷收器装于上固定点的三点式安全带
5.4.2.1 应对连接安全带上固定点及相应的下固定点的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5.4.2.2 与此同时,应对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5.4.3 两点式安全带(腰带)固定点
5.4.3.1 应对连接腰带的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11100N±200N的试验载荷。
5.4.4 设于座椅骨架上或分设于座椅骨架和车身框架上的安全带固定点
5.4.4.1 在进行5.4.1、5.4.2及5.4.3规定试验的同时,应对每一个或每一组座椅施加下面规定的载荷。
5.4.4.2 除5.4.1、5.4.2和5.4.3规定的载荷外,还应在座椅重心位置施加一个相当于座椅总成质量10倍的力。
5.4.5 其他类安全带固定点的试验
5.4.5.1 利用模拟织带的装置,对连接到固定点上的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5.4.5.2 与此同时,对连接下固定点上的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3)施加6750N±200N的试验载荷。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有效固定点的位置
A.1 定义
A.1.1 H点为基准点,必须按GB 11551—2003附录C规定的程序确定。H′点为对应座椅每一正常使用位置确定的,对应于H点的参考点。R点为座椅基准点。
A.1.2 L1和2点为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
A.1.3 C点位于R点铅垂上方450mm处,如果按A.1.5定义的距离S不小于280 mm,且制造商选用4.3.3.3规定的换算公式BR=260mm+0.8S,则C和R之间的铅垂距离应为500mm。
A.1.4 a1和a2为R分别通过L1点和L2点,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A.1.5 S为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至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基准平面P的距离(mm),P平面的位置规定如下:
A.1.5.1 如果乘坐位置是由座椅形状确定的,P平面即为座椅的中心平面;
A.1.5.2 在不能确定乘坐位置的情况下:对于驾驶员座椅,P平面为通过的方向盘中心且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可调式方向盘应位于正中位置);对于前排外侧乘员座椅,P平面应为与驾驶员座椅的P平面对称的平面;对于后排外侧乘员位置的P平面,应为车辆纵向平面的距离为A的平面,由制造商按下述条件确定:
A>200mm(仅供2人乘坐的长条座椅)
A>300mm(供2人以上乘坐的长条座椅)
A.2 位置
见图A.1、图A.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人体模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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