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整车 1
5 转向系 2
6 电气设备 3
7 行驶系 3
8 传动系 4
9 车身 4
10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四轮全地形车脚部环境测试要求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全地形车车顶强度测试要求 8
前 言
为了规范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体结构内容参考GB7258-2004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引用与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相关的内容。
1. 四轮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主要参照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ANSI/SVIA1-2007 Four Wheel All-Terrain Vehicles》(英文版)全地形车外形和装备的相关内容,兼顾欧洲指令EEC中对于正三轮摩托车相关标准要求。
2. 多功能地形车及娱乐用场地车安全防护装置主要参照我国汽车相关国家标准。
3. 增加了多功能全地形车及娱乐用场地车车顶强度要求。
4. 本标准增加对Y 类Ⅰ型四轮全地形车应装备乘员离车安全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第一次发布
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全地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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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整车
4.1 全地行车乘坐人数核定
4.1.1 Ⅰ型四轮全地形车仅供驾驶员骑乘;Ⅱ型四轮全地形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4.1.2 多功能地形车和Ⅱ型娱乐用场地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在有纵向布置(与全地形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4.2 比功率
全地形车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全地形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3 侧倾稳定角
全地形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5°,试验方法见GB XXXXX。
4.4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全地形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GB7258-2004附录A。
4.5 全地形车安全带
4.5.1 多功能地形车和娱乐用场地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其中Y类Ⅰ型娱乐用场地车须装置四点式安全带。
4.5.2 全地形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骑;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XXXXX 的规定。。
4.6 车外后视镜
4.6.1 除Y类全地形车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多功能地形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全地形车和娱乐用场地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
4.6.2 多功能地形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 m以内的交通情况。
4.6.3 车外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4.6.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4.7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4.7.1 装有前风窗玻璃的全地形车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4.7.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4.7.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4.8 具有封闭式驾驶室的全地形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4.9 全地形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4.10 多功能地形和娱乐用场地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4.11 Y 类Ⅰ型四轮全地形车应装备乘员离车安全熄火保护装置。
4.12 全地形车的货箱或其它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
4.13 多功能地形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4.14 四轮全地形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所有四轮全地形车都要有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要求的结构或其他等效设计。
4.15 全地形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4.16 全地形车的传动皮带、风扇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 GB 10395.1 的规定。全地形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 转向系
5.1 全地形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全地形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5.2 方向盘式全地形车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30°。
5.3 全地形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5.4 全地形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45°。
5.5 全地形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5.6 全地形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圆周行驶,方向盘式全地形车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