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第十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气字〔2004〕53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第十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4年度第十五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2、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4、由于2004年起摩托车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原2003年车型目录中的摩托车自行作废。
5、由于2004年9月1日起重型汽油车执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排放标准,原车型目录中的重型汽油车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度第十五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摩托车)
附件2:更改补充2004年度车型目录(摩托车)
附件3:企业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