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机动车报废有新规定:一年内可延缓报废
从近日起,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使用年限期满后一年内,车况较好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交警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检验合格可批准延缓报废,继续使用,但运送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除外。
石狮交警部门介绍说,按原有规定,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如果没有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并经批准延缓报废的,只要一过使用期限就将被强制报废,机动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后可再延缓3年报废;按照新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达一年的机动车仍可申请延期使用。因此达到使用年限,却错过申请延期使用的摩托车,仍可到车管所申请延期使用,经检验合格批准延缓报废,还可继续使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