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及美国摩托车噪声管理及标准发展
本文对欧洲和美国的摩托车噪声的管理方式、标准发展概况以及标准中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及限值作简要介绍。
1 欧洲
1.1 摩托车噪声法规现状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及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关于摩托车噪声的管理法规包括:
ECE R41.03 关于摩托车噪声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R63.01 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R9 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认证的统一规定
97/24/EC C9 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允许噪声级及排放系统
欧洲联盟(EU)的噪声方面的法规是最具权威的,同时规定最详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其为蓝本制定或修订各国的相关标准。其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试验仪器;
b) 试验条件:其中包括试验场地、受试车辆及本底噪声等要求;
c) 试验方法:包括操作要求;行驶档位和接近速度要求。这里又包括对不同种车辆的具体要求,比如对两轮车和三轮车、手动变速和自动变速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的不同要求;
d) 噪声限值的要求。
摩托车作为移动噪声源,由于受行驶道路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同的行驶工况。加速行驶噪声测试方法是为了再现城市交通车流中产生的噪声,是在全负荷时测定的,所以能够稳定地评价车辆的整体噪声,是目前世界上广泛使用的行驶中的噪声测试方法。
1.2 摩托车噪声控制法规的发展
欧盟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加严进程如表1、表2所示。
表1 欧盟摩托车加速噪声控制的加严过程
ECE法规 ECE R41.00 ECE R41.01 ECE R41.02
实施日期 1980-06-01 1984-07-24 1995-10-01
噪 声 限 值 排量,mL dB(A) 排量,mL dB(A) dB(A)
≤80 78 ≤80 77 75
>80且≤125 80 >80且≤175 80 77
>125且≤350 83 >175 82 80
>350且≤500 85
>500 86
注:97/24/EC C9和ECE R41.03规定限值同ECE R41.02
表2 欧盟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控制的加严过程
ECE法规 ECE R63.00 ECE R63.01
实施日期 1985-08-15 1999-03-08
噪声限值 vm,km/h dB(A) vm,km/h dB(A)
>30且≤50 73 >25且≤50 71
≤30 70 ≤25 66
1.3 摩托车噪声控制管理方式
为了便于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及商品流通,ECE和EEC详细研究并实现欧洲统一型式认证制度,同时研究统一有关不同排量及年龄驾驶的许可证制度。欧洲各国强化噪声限制,分别采用EEC指令和ECE法规(一般讲EEC和ECE的技术内容基本相同,但执行中ECE法规在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内是自愿执行,而EEC指令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内部则是强制执行),颁布各国内部法令,规定在几年内陆续对摩托车噪声法规在新型认证、新车登记和制造销售中执行。EU为对摩托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定了一套技术指令,政府依据这些技术指令对摩托车产品实施型式认证制度。从1999年6月17日开始,EU对摩托车产品(两轮及三轮)强制实施统一的整车型式认证。这就意味着摩托车整车产品可以在EU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按照相同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型式认证,所获得批准的型式认证,所有15国都予以承认,无需再进行任何认证和检验工作,该型式的整车产品即可进入15国并获得注册。有关摩托车整车型式认证的技术指令为92/61/EEC,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修订版2002/24/EC,与它配套的还有一系列摩托车各部件及系统方面的EEC指令。关于噪声方面的就是97/24/EEC第9章。该指令包括两轮及三轮摩托车部件及系统的型式认证,其中包括两轮及三轮摩托车的允许噪声声级的法规认证。
1.4 欧洲认证程序
欧洲摩托车零部件的认证分为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质量认证是非强制的,而安全认证是强制的。摩托车部件的安全认证是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组成部分,只针对可能影响安全的重要部件,例如灯具、燃油箱、喇叭、后视镜、防盗锁、支架和乘员扶手等。这类部件的要求是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而部件分为原装(original)和非原装(non-original),前者主要装于整车销售,后者则进入零部件市场。它们的技术要求相同,但管理有差距。
2 美国
2.1 摩托车噪声控制法规
美国对噪声的控制起步较早,其试验方法自成体系,和欧洲相比有较大差异。由于各国车辆的使用与行驶状态因地况、交通建设、人口密度与经济状况等条件不同,各自有其独特性而无法完全相同,致使欧洲与美国推行调和工作10余年尚未完成,所以其噪声限值没有可比性。但是,虽然美国仍依据CFR 40 PART 205进行摩托车认证,但已有与ISO362等效的SAE J47噪声检测方法。
日前,美国关于摩托车现行的主要噪声标准如下:
CFR 40PART205 交通设备噪声排放控制
SAE J47JUL98 摩托车最大噪声级
SAE J1287JUL98 摩托车定置噪声试验方法
SAE J331OCT92 摩托车声级
2.1.1 CFR 40PART205中噪声标准限值
对于以下及其后年型的摩托车,其噪声不得超过表3所示水平。
表3 CFR 40 PART 205规定的摩托车噪声限值 dB(A)
车型 排量,mL 年型 加权噪声级
城市摩托车 1983 83
1989 80
城市轻便摩托车 1983 70
越野摩托车 ≤170 1983 83
1989 80
>170 1983 86
1989 83
在美国的联邦法规中,还规定了一个低噪声产品标准,具体限值见表4,鼓励摩托车制造商生产的摩托车达到此低限值。此限值非强制执行,属自愿性质。
表4 美联邦法规规定的低噪声摩托车限值 dB(A)
车型 排量,mL 年型 加权噪声级
城市摩托车 >170 1982年1月1日 73
1983年1月1日 71
越野摩托车 >170 1982年1月1日 75
越野摩托车及城市摩托车 ≤170 1982年1月1日 71
城市轻便摩托车 1982年1月1日 60
上述声级都是按在法规附录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测得的噪声。另外无论对于城市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还是越野摩托车都有耐久性的要求,即在规定的里程数内,不能超过法规规定的噪声限值。
2.1.2 CFR 40PART205中噪声测试规程
美国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自成体系,对于试验仪器、试验地点及测试方法都做了规定,与欧盟法规的要求差别较大。
2.2 摩托车噪声的控制管理方式
2.2.1 关于摩托车噪声的合格评定程序
美国对于摩托车噪声的控制始于1972年,到1979年法规制订研究被搁置。美国依据CFR 40PART205由摩托车生产商进行强制认证。美国对于摩托车噪声的合格评定主要有型式认证、产品一致性检验(新品在线检验)及召回制度。
a) 型式认证:型式认证包含认证试验、配备标牌、保证声明、不得篡改及维护保养。对于每一个制造并在美国进行销售的车辆制造厂生产的摩托车,按照摩托车的结构进行分类,在进行销售前须按照美国环保署(EPA)的要求将属于一特定结构的车辆进行所要求的生产鉴定试验,以确保该系列摩托车符合联邦法规的噪声限值。试验既可以使用EPA的设施,也可以根据EPA的指定,在制造厂的设施内进行。
b) 产品一致性检验: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某些州采用抽取一定比例的新车进行测试,随着摩托车行业的发展,EPA决定只测试那些噪声可能超标的新车,而不是按照某个固定的比例。怀疑噪声可能超标的依据主要包括:型式认证数据、维护保养数据、车主的抱怨以及对制造商技术的评估等。
EPA会通知制造商某个结构的新车需要进行测试,并派出工程师到制造商的试验室监控试验。如果超过40%的新品不能达标,则EPA会要求停止此生产线生产。由于停产的惩罚如此严重,因此摩托车制造商会自觉地对大量的摩托车进行测试,以确保所生产摩托车的噪声低于噪声法规的限值。若他们发现问题会在EPA检查员到达工厂之前将其解决。EPA发布的关于少量摩托车噪声测试促使摩托车生产商对千万辆摩托车进行噪声测试以确保其噪声不会超标,这样就使得这种检验制度非常成功。
由于噪声法规规定的噪声限值对于目前美国摩托车生产企业来说很容易达标,所以EPA已经将精力放在在用车的管理上。
c) 在用车的召回制度:在用车的测试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可以促使摩托车制造商对所生产摩托车在寿命期内进行有效的噪声控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管理办法。
EPA会借用某些车主的摩托车进行测试(当然这些摩托车是在正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摩托车制造商也会被邀请参加试验。若测试的摩托车噪声不能达标,则EPA将要求制造商对此系列不合格的摩托车召回并免费维修。这些花费可能10倍于制造商生产时进行可靠地控制噪声所花费的成本,并且EPA还会通过报纸和电视将结果公布于世。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一般摩托车制造商会努力提高噪声控制水平。
2.2.2 关于摩托车消声系统的合格评定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联邦法规中单独规定了关于摩托车消声系统的认证程序,这不同于欧盟的法规中只是将其在摩托车噪声控制法规中作为一个附件提出。美国对于摩托车消声系统的合格评定程序等同于摩托车噪声的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型式认证、产品一致性检验(新品在线检验)及召回制度。
法规要求任何受联邦法规约束的、适用于某种型号摩托车的排气系统及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要达到:当装在符合要求的摩托车上时,不会使该车产生高于法规要求的噪声。
2.2.3 美国关于摩托车噪声的控制现状
按1998年的统计,美国城市用摩托车的总量大约为540万辆,而其汽车及卡车的总量约为14000万辆,远远超过城市用摩托车的总量,因此EPA对于摩托车噪声的控制不够积极,其摩托车噪声的法规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修订,其中噪声法规规定的噪声限值对于目前的生产商来说很容易达到,因此EPA对于摩托车噪声的控制主要针对在用车,很多情况下是当EPA接到关于某种型号摩托车噪声问题的投诉时,才会出面联系制造商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