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地形车的概念和应用
全地形车是英文All Terrain Vehicle翻译而来,英文缩写ATV,是一种介于摩托车和汽车之间的产品,其发动机多采用摩托车发动机或在摩托车发动机的基础上改进而来,另外很多零部件与摩托车通用,但许多结构如制动、转向等方面与汽车更为接近。
按照美国对全地形车定义:全地形车是指一种设计成为架在4只低压轮胎上运行,具有1个驾驶者跨骑式座席和操纵方向把转向的机动非公路车辆。
根据制造商的设计,全地形车分为2种类型:I型:I型全地形车是供单一驾驶者且无乘员使用的。II型:II型全地形车是供1名驾驶者和1名乘员使用的,在驾驶者座席后面,配置1个不超过1名乘员跨骑的指定座位。
根据排量大小并结合车辆的外部特征,通常将全地形车分为3大类:1)少儿型,排量≤90mL,主要供少年儿童使用;2)实用型,最大特征是增设了前后置物架,具有多种功能且实用性强;3)运动型,流线外形,适合高速、飞跃、特技等,主要用于娱乐和竞赛。
按照发动机排量的大小,美国特种车辆协会将全地形车分为3种类型:1)成人型,排量>90mL,适用于16岁(包括16岁)以上的成年人;2)少年型,排量在70-90mL,适用于12 - 15岁的少年;3)儿童型,排量<70mL,适用于6 - 11岁的儿童使用。
我国的标准是从2006年开始的,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行业标准《四轮全地形车通用技术条件(QC/T 760—2006)》定义:四轮全地形车是一种被设计于非高速公路行驶的,具有4个低压轮胎,跨坐型座位,依靠方向把控制方向,只允许一人驾乘的车辆。将全地形车分为4大类:1)普通型;2)运动型;3)实用型;4)少儿型。少儿型又可分为供6岁以上儿童使用和供12岁以上少年使用2种 (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将不再使用)。
2010年国家标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全地形车 术语(GBT 24936—2010)》,其定义为:全地形车是被设计用于非高速公路行驶的,具有4个或以上低压轮胎,且可用在非道路上行驶的轻型车辆。
按照动力源不同,全地形车分为内燃机式和电动式2种;
按车辆结构不同,全地形车分为四轮全地形车(ATV)、多功能全地形车(UTV)和娱乐用场地车(BAJA和Go-kart)3种。其中,四轮全地形车(ATV)根据乘坐的人数分为Ⅰ型和Ⅱ型两大类,Ⅰ型又分为G类(普通型)、S类(运动型)、Y类(少儿型),Y类又分为Y-6类、Y-10类和Y-12类;Ⅱ型分为G类(普通型)、S类(运动型)、U类(实用型)。多功能全地形车(UV,暨UTV)分为G类(普通型)、S类(运动型)、U类(实用型)。娱乐用场地车(BAJA和Go-kart)分类同四轮全地形车(ATV)。
在欧盟、美国,全地形车指的就是ATV这种产品,ATV和UTV、BAJA、Go-kart、非道路两轮摩托车等均统一叫为ORV(非道路车)。而在我们国内,由于2006年我们申请核定的ATV、UTV、BAJA和Go-kart采用统一的海关税则号,因此国家标准以此为参考来统一划定。因此,国内的全地形车所指的范围比较宽泛,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ATV外,还包括BAJA(巴吉车)和Go-kart(娱乐用场地车,俗称"格卡车")和UTV(多功能全地形车 ,俗称"农夫车"),但不包括非道路两轮摩托车。
其中,关于UTV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美国休闲非道路车协会的标准ANSI/ROHVA 1 – 2011,UTV在美国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概念来理解是指多功能轻型非道路车辆。按照使用用途分,可分为工作用UTV和休闲娱乐用UTV(暨SSV)。
全地形车作为集实用、娱乐、体育运动等于一体的特种车辆,可在沙滩、草地、山路、旅游场所等多种复杂路面行驶。由于全地形车适用于不同地形,灵活性强,应用非常广泛,目前主要用于户外作业(农业、畜牧业、林业、狩猎、景观美化、探险、工业、建筑等)、运动休闲、代步工具、礼仪用品、消防巡逻、军事防卫等众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