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剖析摩托车排放法规及治理污染技术
2004年开始,为了与WTO接轨,国家将对生产的摩托车进行排放标准的认证管理。这摩托车生产企业继生产准入后的又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
各国的排放法规各不相同
欧洲联盟于1974年开始实行统一的ECE R15法规,以后每隔3年—4年修订加严一次。而对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直至1988年欧盟才开始讨论限制摩托车排放的法规问题。从1999年6月17日执行EU 97/24/EC指令以前,欧洲没有统一的摩托车排放法规。97/24/EC法规不仅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以及按发动机类型(二冲程和四冲程)分别作出限值要求,同时要求进行Ⅰ类(工况法)和Ⅱ类(怠速法)试验,其中Ⅱ类试验仅对CO提出限值要求。
美国是最早认识到车辆排放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国家,且最早于1966年出台了加利福尼亚标准测试循环。摩托车排放污染的控制是从1978年开始的。和欧洲排放标准不同,美国排放法规同时对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耐久性提出要求(按排量将摩托车分为3类,各类别的耐久里程要求不同),规定车辆在整个实用寿命内满足排放限值要求。而对怠速排放不作考核,对NO(X)的排放量不作测试。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比欧美的还要严格,而且对于怠速排放物都作了限值规定。除新加坡采用LA-4试验循环、印度采用INDLA IS-9058本国工况循环外,中国、日本、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基本采用ECE工况循环。我国台湾省的标准限值比EU-1还要严50%左右。目前我国台湾省执行的Ⅲ期标准也比即将于2003年开始执行的EU-2要严格30%以上,且执行时间要早于欧洲5年时间。日本从1998年开始控制摩托车排放污染,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控制计划。由于亚洲国家和地区摩托车运行及交通状况等的限制,摩托车在运行过程中多处于怠速运转状态。因此,日本标准对怠速排放量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