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机的运行种类和商业模式探讨
第四类:飞机干租交换方式和湿租交换方式
公务机干租交换方式定义:两个航空器运营人或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相互可以租用飞机的协定,也就是说一家在需要飞机时可以租用另一家的飞机,这种租赁只是干租,就是在需要时一家可以将另一家的飞机租来由自己的人员驾驶和运行。这种约定一定是相互的对等的情况。
一般来说这种交换方式不会产生费用,比如相互约定一方使用30飞行小时,另一方也使用30飞行小时,如果是机型相同,使用时间相同两者之间就没有任何费用产生,两者的机型最好相同,这样一方的飞行员就会驾驶另一方相同机型的飞机,运行保障都相同,但机型也可以不同,如果机型不同那一定会产生一些运行成本的不同,双方需要收取成本的差额部分。
这种交换方式通常是在同一个机场并机型相同的两家公司之间发生,这样非常有利于飞机的调配,当自己的飞机处于维修或不可用状态时,就可以临时租用另一家的飞机进行替代,这样相互都是一种备份和补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机型引起的交换动机,比如一家公司的飞机是小型的螺旋桨飞机,另一家是远程的喷气飞机,这样当拥有小型飞机的公司,如果有远程旅行的需求,那就可以使用另一家的远程喷气飞机来实现,相反,有远程飞机的公司如果进行短距离的旅行需求,就可以租用另一家的螺旋桨小飞机来完成飞行,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飞行性能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可以降低使用不适当的飞机而造成的成本增加。
从法规的层面来看,公务机干租交换方式一定是在私用和对等交换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被视为公务机商业获利的情况。当事的双方需要签订飞机干租交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飞机的交换方式和运行方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现在从法规来看,这种方式似乎只能发生在两个航空器托管人之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有权人之间进行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解和讨论。
公务机的湿租交换方式和干租交换方式操作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湿租方式包括所有的机组人员和运行保障,这种情况承租方只是旅客。干租交换方式和湿租交换方式分别如图6和图7所示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