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获通过鼓励节能车安装采暖表
5月29日获悉,《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在近期实施。条例提出倡导节能型汽车、新建建筑采暖按表收费等内容都值得市民关注。
根据《条例》,市经济委员会被确定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条例》提出,新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城镇、住宅区应当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外,不得新建锅炉,现有锅炉应当限期淘汰。新建建筑要设计安装热量计量和温控装置。民用建筑采暖推行分户计量,按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和节能型的汽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辆应当执行国家能耗标准。市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监测。凡超过能耗标准的机动车辆应当进行改造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