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交易费明起实施新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的最新批复,自5月20日起,泉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将实行新的服务收费标准。
新标准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类:汽车类以旧机动车评估鉴定价值为基础,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方法;摩托车类采用定额计费的方法。其各自的收费标准分别为:
汽车:评估鉴定价值在2.5万元以下的(含2.5万元),其收费标准为评估价的2%;评估价在2.5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含5万元),其收费标准为评估价的1.8%;评估价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含20万元),其收费标准为评估价的1.6%;评估价在20万元以上的,其收费标准为评估价的1.4%。旧汽车交易服务收费按费率计算,每辆车交易的最低收费额为180元,最高收费额为7000元。
摩托车:排气量50CC以下的(含50CC),每辆车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排气量50CC以上的,每辆车收取170元的服务费。
新标准还明确,旧机动车的交易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实际收费额由买卖双方各付50%。此次制定的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批复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据了解,此次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