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 “自首者”将可减免税费
对于一些有交通违法“案底”,又想“改过自新”的摩托车车主来说,好消息来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在5月10日至9月30日进行的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对主动申请办理登记或检验的“漏网”摩托车,给予减免部分税费。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区摩托车违法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突出,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7%。为有针对性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公安厅决定今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区开展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高摩托车登记率和检验率,把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专项行动期间主动申请办理登记或检验的摩托车,给予减免部分税费并提供一些便利。
具体事项如下:
专项行动期内,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的车主,在今年9月30日前主动办理2004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摩托车登记手续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可按新旧程度估价确定记税价格,并按10%的税率交纳车辆购置税,其最低记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记税价格×犤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犦×100%。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养路费按现行标准征收1年,免交滞纳金。
对无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嫌疑,并符合车辆出厂时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或“公告”管理规定的摩托车,可办理注册登记,持旧版购车发票的不必更换新版发票。
在5月10日至9月30日专项行动期间,主动申请办理登记或检验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再收取其未参加检验的各年度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和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只收取当年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和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