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公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统一执法标识,重新核发牌证,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上路行驶。对公务摩托车,按照现有数量进行控制、不再增加。